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南浔石淙和孝善床上用品店、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648号
案件名称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南浔石淙和孝善床上用品店、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南浔石淙和孝善床上用品店;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6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常溧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姜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孝丰镇竹产业科技创业中心6、7、8、9、10幢。

法定代表人:方志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浔石淙和孝善床上用品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4石淙镇利铭路473号。

经营者:杨金耀,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原审被告: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常溧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姜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浔石淙和孝善床上用品店、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