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175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水市三商化妆品经营部。
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市中五星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81MA6F3EJ231。
经营者:傅明元。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赤水市三商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多交的2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