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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与郑州聚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548号
案件名称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与郑州聚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郑州聚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548号原告: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三林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聚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万科百荣万商国际荣寓2号楼19层1904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霞。

原告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聚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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