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微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70电子科技大厦五楼5116。
法定代表人:姚晓燕,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微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涛、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微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微音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微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深圳市微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