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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3执177号之一
案件名称魏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某;绥某某土特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3执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某,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钟惠,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绥某某土特产店,经营场所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东街新市场12号门店。

经营者张某某,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四十里铺镇寨山村XXX号。

本院在执行魏某与绥某某土特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绥某某土特产店及经营者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5,000元。

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绥某某土特产店、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露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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