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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曾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17民初8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曾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曾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初8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亮,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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