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5236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苍南县龙港军福纸塑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林文军。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龙港军福纸塑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