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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伍小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30244号
案件名称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伍小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伍小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30244号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映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如云,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小雄,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雷公司)与被告伍小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川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如云、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伍小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川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伍小雄、寻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没收或销毁所有侵权商品;

2.判令伍小雄向川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以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1,500元(包含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1,500元);

3.判令寻梦公司对伍小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川雷公司撤回了关于寻梦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主张,故撤回了诉请3。

事实与理由:川雷公司系第XXXXXXXX号“VENTRY”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权利人。

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的垫褥(亚麻制品除外)、枕头、垫枕、磁疗枕、羽绒枕头、非医用汽褥垫、家具、野营睡袋、床垫、软垫。

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月28日至2025年1月27日。

川雷公司发现,伍小雄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网烙爆款批发店”未经授权大量销售侵害其权利商标的乳胶枕,严重侵害了川雷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维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伍小雄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称川雷公司不能证明涉案商品系假冒商品,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即使构成侵权,伍小雄认为,其所销售的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伍小雄也不具有主观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且侵权行为已经不复存在,川雷公司主张停止侵权不应得到支持。

即使需承担赔偿责任,伍小雄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扣除成本、运费、平台费用,从中获利极少,且伍小雄生活困难,川雷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寻梦公司辩称,鉴于被控侵权商品已被禁售或下架,被控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川雷公司对寻梦公司的主张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对寻梦公司的诉请。

川雷公司、伍小雄、寻梦公司围绕诉辩称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川雷公司提供的权利商标注册信息、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同意转让证明》、侵权公证书、《VENTRY商标使用授权书》、《央视广告发布合同》及视频、手机录屏截屏、京东和天猫平台网页截图、律师费及公证费发票等证据,寻梦公司提交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涉案订单信息、销售情况说明、回函等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川雷公司提交的发票上载明的购买方与被授权方不一致,无法证明其待证事项,故本院不予认可。

川雷公司提交的抖音视频截图以及伍小雄提交的《证明书》,其所载内容与本案并无关联,故本院均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权利商标注册、转让、使用及知名度情况2015年1月28日,陈映民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垫褥(亚麻制品除外);

枕头”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1月27日。

2016年6月25日,陈映民将权利商标许可川雷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16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19日,且陈映民同意遇到权利商标被侵权的情况,川雷公司有权以其自身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川雷公司提交的《同意转让证明》载明如下内容:2020年1月3日,陈映民将权利商标转让于川雷公司。

2020年8月20日,经商标局公告,川雷公司受让取得权利商标。

川雷公司提交的《VENTRY商标使用授权书》载明如下内容:2018年4月20日,川雷公司授权广州温特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特瑞公司)使用权利商标销售乳胶枕头、乳胶床垫等产品,授权期限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

2018年9月1日,川雷公司授权北京子辰钧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VENTRY乳胶枕、乳胶床垫,授权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2020年3月19日,川雷公司和温特瑞公司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川雷公司将权利商标普通许可给温特瑞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限为2020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19日止。

商标许可使用基础费第一年15万元整,第二年商标许可使用基础费30万元整;

额外许可费为每销售一个枕头,需交付川雷公司2元每个的商标使用费,每销售一张床垫,需交付川雷公司5元的商标使用费。

温特瑞公司和希望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签署《央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广告播出内容为VENTRY温特芮乳胶枕头乳胶床垫,广告发布项目为CCTV7套约9:33分播出5秒28次+制作5秒广告片+赠送30秒精美栏目片。

CCTV7国防军事频道播出了一段5秒左右的乳胶枕和乳胶床垫的广告,视频画面中显示了“VENTRY”标识。

二、被控侵权行为2019年7月13日,川雷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如云前往江苏省南通市通诚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沈如云在拼多多平台上的“网烙爆款批发店”店铺商品销售页面进行查看,其中名称为“泰国乳胶枕头正品修复颈椎枕进口纯天然橡胶枕头枕头芯护颈枕成人”的商品价格为69元,已拼1,973件;

名称为“泰国乳胶枕头原装进口儿童成人纯天然橡胶护颈椎枕头芯正品V牌”的商品价格为58元,已拼372件;

名称为“v牌泰国乳胶枕头儿童成人纯天然橡胶修护颈椎枕头芯原装进口正品”的商品价格为58元,已拼3,618件;

名称为“正品泰国乳胶枕头学生保健颈椎枕V牌天然橡胶枕头老人护颈枕成人”的商品价格为69元,已拼51件。

四款商品图片显示,所展示的商品均为外包装一致的乳胶枕。

沈如云在名称为“正品泰国乳胶枕头学生保健颈椎枕V牌天然橡胶枕头老人护颈枕成人”的商品项下选择款式“成人枕头一个”并进行购买,付款69元。

2020年7月22日,沈如云前往公证处,在公证员监督下对公证处签收的快递包裹进行检查,确认外包装完好无损后拆封包裹,取出枕头进行查看并拍照,然后重新封存。

上述过程详见(2020)苏通通诚证字第124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242号公证)。

2020年10月29日,川雷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如云前往江苏省南通市通诚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沈如云在拼多多平台上的“网烙爆款批发店”“盛龙之家”“品优乳胶枕体验店”店铺商品销售页面进行查看。

其中“网烙爆款批发店”店铺中,名称为“泰国乳胶枕头正品修复颈椎枕进口纯天然橡胶枕头枕头芯护颈枕成人”的商品价格为69元,已拼2,481件;

名称为“泰国乳胶枕头原装进口儿童成人纯天然橡胶护颈椎枕头芯正品V牌”的商品价格为58元,已拼375件;

名称为“v牌泰国乳胶枕头儿童成人纯天然橡胶修护颈椎枕头芯原装进口正品”的商品价格为58元,已拼3,800件;

名称为“正品泰国乳胶枕头学生保健颈椎枕V牌天然橡胶枕头老人护颈枕成人”的商品价格为69元,已拼53件。

上述过程详见(2020)苏通通诚证字第2160号公证书。

经当庭勘验,拆封1242号公证封存的物品,系一个乳胶枕头。

塑料包装和枕套上印有“VENTRY”,打开真空包装后,里面有一张印有“VENTRY”的保修卡。

被控侵权商品经与川雷公司提供的授权商品比对,存在如下差别:1.川雷公司授权的商品面料更为紧密,被控侵权商品质地纹路松散;

2.川雷公司授权的商品系两层枕套包装,被控侵权商品是密封包装;

3.川雷公司授权的商品于乳胶枕芯上标注了“MADEINTAILAND”,被控侵权商品并无该标注;

4.被控侵权的乳胶枕芯气味与川雷公司授权的枕芯相比差异较大;

5.被控侵权商品上贴有标注二维码防伪标的标签,川雷公司授权的商品上并未标注。

经播放川雷公司手机录屏的视频,“网烙爆款批发店”该店铺中展示的商品图片显示,在售的名称为“v牌泰国乳胶枕头儿童成人纯天然橡胶修护颈椎枕头芯原装进口正品”的商品上贴有标注二维码防伪标的标签;

在售的名称“泰国乳胶枕头正品修复颈椎枕进口纯天然橡胶枕头枕头芯护颈枕成人”“泰国乳胶枕头原装进口儿童成人纯天然橡胶护颈椎枕头芯正品V牌”“v牌泰国乳胶枕头儿童成人纯天然橡胶修护颈椎枕头芯原装进口正品”三款商品与川雷公司公证购买的名称为“正品泰国乳胶枕头学生保健颈椎枕V牌天然橡胶枕头老人护颈枕成人”的商品均为乳胶枕,外包装一致,外包装上均印有“VENTRY”。

三、其他事项天猫、京东平台上的店铺对外销售川雷公司授权的“VENTRY”乳胶枕,一只成人乳胶枕的价格为268元。

另查明,拼多多平台名为“网烙爆款批发店”的店铺入驻人为伍小雄。

四款涉案商品均已不再销售,其中公证购买的名称为“正品泰国乳胶枕头学生保健颈椎枕V牌天然橡胶枕头老人护颈枕成人”的商品链接于2021年1月8日被拼多多平台禁售。

寻梦公司提供的销售情况说明及回函显示,名称为“正品泰国乳胶枕头学生保健颈椎枕V牌天然橡胶枕头老人护颈枕成人”的商品销售数量55件,销售金额4,257元,名称为“泰国乳胶枕头正品修复颈椎枕进口纯天然橡胶枕头枕头芯护颈枕成人”的商品销售数量为2,834件,销售金额218,434.09元;

名称为“泰国乳胶枕头原装进口儿童成人纯天然橡胶护颈椎枕头芯正品V牌”的商品销售数量374件,销售金额23,684.60元;

名称为“v牌泰国乳胶枕头儿童成人纯天然橡胶修护颈椎枕头芯原装进口正品”的商品销售数量为3,990件,销售金额242,879.38元。

川雷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万元,为涉案店铺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1,500元,为包含涉案店铺在内的三家店铺进行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1,000元。

庭审中,川雷公司确认于本案中所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为“网烙爆款批发店”该店铺销售名称为“正品泰国乳胶枕头学生保健颈椎枕V牌天然橡胶枕头老人护颈枕成人”“泰国乳胶枕头正品修复颈椎枕进口纯天然橡胶枕头枕头芯护颈枕成人”“泰国乳胶枕头原装进口儿童成人纯天然橡胶护颈椎枕头芯正品V牌”“v牌泰国乳胶枕头儿童成人纯天然橡胶修护颈椎枕头芯原装进口正品”四款涉案商品的行为,主张按照川雷公司的实际损失计算经济损失赔偿数额。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的权利商标合法有效并具有显著性,且在有效期内,川雷公司可就他人侵害权利商标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相应权利。

2016年6月29日,权利商标的注册人陈映民将权利商标许可川雷公司使用,并授权川雷公司可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授权期限至2020年7月19日;

2020年1月3日,陈映民将权利商标转让于川雷公司,经商标局公告,川雷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取得权利商标专用权。

川雷公司在受让取得权利商标之前,因权利人许可使用并授予维权权利取得了对于权利商标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主张相应权益的权利;

川雷公司在合法持有权利商标后,就权利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到商标法保护,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相应权利。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伍小雄销售的商品系乳胶枕,与权利商标的核定使用的“枕头”系属同类,其公证购买的商品外包装、枕套以及保修卡上均使用了“VENTRY”标识,属于商标使用,经比对,与权利商标在视觉上基本一致,构成相同。

经川雷公司鉴别,其公证购买的商品与川雷公司授权销售的正品商品存在较大差异,伍小雄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取得了合法授权,故本院认定公证购买的商品系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关于川雷公司主张构成侵权的其他三款涉案商品,川雷公司对该三款商品虽未公证购买,但据寻梦公司提供的销售数据、公证页面显示的信息可证实“网烙爆款批发店”该店铺实际销售了该三款涉案商品。

从商品展示图片可见,该三款商品与公证购买的商品一致,均为乳胶枕,外包装也一致。

乳胶枕外包装上均使用了“VENTRY”,属于商标使用,经比对,与权利商标在视觉上基本一致,构成相同。

从销售的价格来看,该三款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公证购买商品的价格相差不大,均远低于川雷公司的授权商品的在售价格。

在伍小雄并未提供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可认定该三款涉案商品与公证购买的商品系同样的商品。

综上,本院认为,川雷公司已经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涉案店铺销售的上述商品均非川雷公司授权销售的正品商品,伍小雄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外销售的商品取得了合法授权,该些商品均属于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伍小雄对外销售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伍小雄辩称其具有合法来源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伍小雄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且该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等财产权益,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被控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川雷公司关于伍小雄、寻梦公司停止侵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川雷公司主张按照实际损失来计算本案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关于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其主张以涉案店铺的销售额乘以每只乳胶枕的利润来推导损失数额,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每只乳胶枕的利润,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川雷公司和涉案店铺的购买者者群体具有同一性,销售数量具有替代性,故该公式无法推算出川雷公司的实际损失,本院对川雷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川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商标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伍小雄的违法所得,亦未能提供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证据,据此,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院综合考虑被控侵权行为性质、后果,权利商标知名度、核准注册时间、授权许可使用时间、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单价等因素酌情确定伍小雄在本案中所要承担的赔偿数额。

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

川雷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确系本案诉讼所需,且提供相应凭证予以证明,本院结合律师工作量、行业相关收费标准及本案案情,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就川雷公司主张的公证费,鉴于川雷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公证费仅为1,500元,且提供了相应的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伍小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一)、(八)项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伍小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二、被告伍小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1,5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0元,由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2元,被告伍小雄负担3,0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陈璐旸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 亮书 记 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八)赔偿损失;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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