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台州市黄岩华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岙里街村,法定代表人金波。
诉讼代表人钱龙,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台州市黄岩华诺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人金波,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台州市黄岩区。
2016年3月2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转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谷斐斐,浙江士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娟,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台州市黄岩区。
2016年3月2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侠,男,1995年3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
2016年3月2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佳琪,男,1995年10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
2016年3月2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岩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志伟,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
2016年3月2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尚淑(绰号“小娇”),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布依族,文盲,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
2016年3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邦华,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
2016年3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转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台州市黄岩华诺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波、王娟、张侠、黄佳琪、李志伟、严尚淑、金邦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欣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台州市黄岩华诺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钱龙,被告人金波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谷斐斐,被告人王娟、张侠、黄佳琪、李志伟、严尚淑、金邦华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金波、金邦华共同开办台州市黄岩华诺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金邦华未实际出资)。
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金波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先后在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岙里街村581号及院桥镇幸福小区5���设立办公点,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花花公子”、“七匹狼”、“海澜之家”等品牌的衣服,被告人王娟负责客服及贴假冒品牌标签等工作。
2015年4月左右,被告人严尚淑进入该公司工作,负责为“光板”服装贴假冒品牌标签;
2015年4月左右,被告人张侠进入该公司工作,2015年5、6月份,被告人黄佳琪进入该公司工作,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李志伟进入该公司工作,被告人张侠、黄佳琪、李志伟均负责客服、拉货、运货及包装等工作。
被告人金邦华负责该公司仓库整理、打扫等工作。
期间,该公司共计销售假冒“花花公子”、“七匹狼”、“海澜之家”等品牌的服饰5000余件,销售金额人民币29万余元。
另查明,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王娟、张侠、黄佳琪、李志伟在黄岩区院桥镇幸福小区5幢被公安机关查获。
后公安机关对院桥镇岙里街村一仓库进行搜查,当场扣押假冒“花花公子”、“七匹狼”、“海澜之家”商标的衣服190余件及假冒“花花公子”、“七匹狼”、“海澜之家”的商标一箱。
扣押衣服应售价格约人民币2.4万余元。
同时查明,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金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同年3月25日,被告人金邦华、严尚淑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七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朱某、杨某、潘某、车某、程某、蒋某、陈某2、刘某、包某、张某、丁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金波、金邦华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登记保存清单,销售详单,物证(电脑、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服饰、快递单等),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及商标注册证,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及商标注册证,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及商标注册证,鉴定意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关于七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金波的自首意见书及七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波系被告单位台州市黄岩华诺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伙同被告人王娟、张侠、黄佳琪、李志伟、严尚淑、金邦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七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台州市黄岩华诺贸易有限公司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波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等辩护意见。
经查,与本案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金波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娟、张侠、黄佳琪、李志伟、严尚淑、金邦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且被告人王娟、张侠、黄佳琪、李志伟、严尚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金邦华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假冒注册商标的服饰等,依法均应予没收。
根据被告单位及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台州市黄岩华诺贸易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金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王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张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黄佳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李志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严尚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金邦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九、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假冒注册商标及假冒注册商标的服饰等,均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刘世界人民陪审员 祝阮琪人民陪审员 童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屠星星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