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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燕青与义乌康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大和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义乌第二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2民初18985号
案件名称高燕青与义乌康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大和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义乌第二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燕青,义乌康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大和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义乌第二分公司,义乌宗伟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大和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8985号原告:高燕青,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玲芳,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康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张慧明。

被告:泉州大和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义乌第二分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号商位。

负责人:蔡荣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坚俊,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宗伟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国际商贸城三区市场*****号商位。

法定代表人:陈伟立。

被告:泉州大和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区怀仁路**号。

法定代表人:蔡荣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燕青与被告义乌康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大和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义乌第二分公司、义乌宗伟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大和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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