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172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运一分利超市,经营场所长春市经开三区**栋*号、9号车库。
经营者:赵莉。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运一分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