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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敏霜、深圳市仲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终1362号
案件名称黎敏霜、深圳市仲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黎敏霜,深圳市仲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1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敏霜,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康耀,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玲,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仲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上辇旧村D21号4楼A。

法定代表人:姚植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力,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黎敏霜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仲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黎敏霜于2016年3月14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上诉状。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收到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后,于2017年5月31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75元。

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黎敏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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