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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勤思培训学校与方志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2民初12837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西城区勤思培训学校与方志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市西城区勤思培训学校,方志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2837号原告:北京市西城区勤思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53号(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北楼014室)。

法定代表人:李丽梅,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志才,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北京市西城区勤思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勤思学校)与被告方志才、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勤思学校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2、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维权费用13000元;

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勤思学校是第13019627号、第13019626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被告方志才是在淘宝网上开设名为“研路”(掌柜:fangzhicai1991)的店铺的集市卖家,主要出售考研专业课资料。

原告委托律师购买被告出售的《2017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汉硕考研冲刺班讲义冲刺三套卷模拟题》、《2018汉语国际教育硕士考研汉硕考研通关宝典真题答案解析》等商品,收货后发现被告方志才销售的商品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原告通过被告淘宝网全国举报平台投诉了被告方志才在淘宝网平台上销售侵权商品,但被告淘宝公司未及时处理被举报的商品。

截至起诉时,被告方志才的侵权商品仍在被告淘宝网平台上销售,致使原告侵权损失扩大。

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涉嫌侵犯原告商标的商品,其涉案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商标权。

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和范围,并非案件事实与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均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本案系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以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判定基础,并不涉及网络上的信息本身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故二被告被诉侵权行为并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管辖问题不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适用范畴,不能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本案管辖连接点。

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原告未提供涉案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的证据,侵权行为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争议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

本院考虑到,将案件移送至被告淘宝公司住所地法院继续审理,便于查明事实,亦符合“两便原则”及“原告就被告”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被告淘宝公司住所地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此,本院依职权决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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