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08号原告:高燕青,男,汉族,1994年7月15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高桥大市场金岛文具商行。
经营者:谢广耀。
被告:上海迈鼎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春梅。
原告高燕青与被告湖南高桥大市场金岛文具商行、被告上海迈鼎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2日立案。
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0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燕青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拟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
审 判 长 王力夫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程 婧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