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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燕青与湖南高桥大市场金岛文具商行、被告上海迈鼎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高燕青与湖南高桥大市场金岛文具商行、被告上海迈鼎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燕青,湖南高桥大市场金岛文具商行,上海迈鼎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08号原告:高燕青,男,汉族,1994年7月15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高桥大市场金岛文具商行。

经营者:谢广耀。

被告:上海迈鼎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春梅。

原告高燕青与被告湖南高桥大市场金岛文具商行、被告上海迈鼎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2日立案。

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0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燕青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拟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

审 判 长  王力夫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程 婧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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