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35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佳佳通信设备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顾兴兵。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佳佳通信设备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