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5159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红,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隆馨食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黄超军。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隆馨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