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066号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沛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四妹,女,住浙江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四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