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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唐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291民初1473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唐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唐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1473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奥托·布吕德雷),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伟,女,汉族,1986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 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汤丽娜 书 记 员  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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