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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德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1060号
案件名称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德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德贵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060号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岳梅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许德贵,男,199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德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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