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395-1号原告:卢米娜拉全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
法定代表人:杰瑞·凯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里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三路7号301单位。
法定代表人:潘敏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米娜拉全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里阳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1日立案。
原告卢米娜拉全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米娜拉全球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卢米娜拉全球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米娜拉全球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卢米娜拉全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