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宁津县津客隆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4民初117号
案件名称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宁津县津客隆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津县津客隆购物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117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县津客隆购物商场,经营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时集镇时集街。

经营者:时卫恒。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津县津客隆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津县津客隆购物商场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