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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徐雄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桂10民初18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徐雄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徐雄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初1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雄丰,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百色市右江区。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生活公司”)与被告徐雄丰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美的生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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