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503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枫霞副食品商店,经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村枫华府公寓2栋C01门面。
经营者曹霞,女,汉族,1982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枫霞副食品商店(经营者:曹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米厂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枫霞副食品商店(经营者:曹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枫霞副食品商店(经营者:曹霞)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人民陪审员 周晓玲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