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18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磊,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县胜发平价超市,住所地: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东段(清怡雅阁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2。
法定代表人:周思胜,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固镇县胜发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