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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句容市华阳镇鲁能轴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1民初125号
案件名称125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句容市华阳镇鲁能轴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句容市华阳镇鲁能轴承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初125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华阳镇鲁能轴承经营部,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宁杭路43号。

经营者:李玲仙。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华阳镇鲁能轴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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