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237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尊龙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张长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平,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立,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尊龙建材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