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11911号 原告深圳市广益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大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俊男,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清烽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余青,执行董事。
被告余青,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原告深圳市广益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清烽堡科技有限公司、余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广益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广益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