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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广益鹏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清烽堡科技有限公司、余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4民初1191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广益鹏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清烽堡科技有限公司、余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广益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清烽堡科技有限公司,余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11911号 原告深圳市广益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大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俊男,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清烽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余青,执行董事。

被告余青,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原告深圳市广益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清烽堡科技有限公司、余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广益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广益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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