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333号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临城村(任家)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方亚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建中,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安淇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浙江省武警总队杭州支队副业基地区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军。
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安淇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