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66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经济开发区文化北路以东嬴牟东大街以北信誉楼。
法定代表人:许胜利,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