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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燕青与成都市金牛区凌凌文具经营部、缙云县壶镇镇立峰文体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6号
案件名称高燕青与成都市金牛区凌凌文具经营部、缙云县壶镇镇立峰文体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燕青,成都市金牛区凌凌文具经营部,缙云县壶镇镇立峰文体用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6号原告:高燕青,男,汉族,1994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群,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明敏,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凌凌文具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荷花池东一区1楼A28、A29号。

经营者:孟凌。

被告:缙云县壶镇镇立峰文体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壶镇镇苍源村向宅自然村南路*号。

经营者:项立峰。

原告高燕青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凌凌文具经营部、缙云县壶镇镇立峰文体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燕青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凌凌文具经营部、缙云县壶镇镇立峰文体用品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827元,减半收取计913.5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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