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37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明恺,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步青,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高新区富鸿家具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盛和二路**号富森美家居国际家具*****楼3087.****号。
经营者:吴锡东,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商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思,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富森美家居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会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虎,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林明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高新区富鸿家具经营部、成都富森美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林明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