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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美科技集团济南经贸有限公司与济南奔图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935号
案件名称富美科技集团济南经贸有限公司与济南奔图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美科技集团济南经贸有限公司,济南奔图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富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935号原告:富美科技集团济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云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全勇,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术洪彬,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奔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扈金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峰,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富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长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晨,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富美科技集团济南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奔图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富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就涉案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55303.0)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

被告据此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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