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102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小协镇刘和购物广场。
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煤矿社区福泉路与平安西路交汇处。
经营者:刘西尊,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新泰市。
被告:新泰市刘和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煤矿社区福泉路与平安西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牛玉英,经理。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小协镇刘和购物广场、新泰市刘和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