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54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超宇达卫浴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8号金桥装饰城A1051号。
经营者:陈乙状。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玺,系被告父亲。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超宇达卫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超宇达卫浴经营部达成和解,故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