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455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望京搜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425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潘石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儒雅,女。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简称英特莱公司)诉被告北京望京搜候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望京搜候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英特莱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望京搜候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英特莱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望京搜候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