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刑初180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统晓,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南安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向东,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统晓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惠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统晓及其辩护人杨向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间,被告人阮统晓未经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宇建材公司,下同)的许可,在福建富达卫浴有限公司(简称富达卫浴公司,下同)内组装标有中宇建材公司注册商标的“JOYOU”牌水暖卫浴产品,并将型号JY004827的“JOYOU”牌淋浴柱一套以人民币(币种,下同)200元的价格、型号WJY00151的“JOYOU”牌脸盆龙头一套以50元的价格销售给蔡某;
将型号JY004827的“JOYOU”牌淋浴柱一套以250元的价格、型号为JY00291的“JOYOU”牌脸盆龙头一套以50元的价格、型号为JY00415的“JOYOU”牌单孔厨房龙头一套以50元的价格销售给郑某1;
将型号JY00781的“JOYOU”牌单孔脸盆龙头一套以50元的价格、型号JY00265的“JOYOU”牌单孔厨房龙头一套以50元的价格、型号JY004852的“JOYOU”牌淋浴柱一套以200元的价格销售给黄某2;
将型号JY004852的“JOYOU”牌淋浴柱一套以200元的价格销售给林某;
分别将一套型号JY004852的“JOYOU”牌淋浴柱和一套型号WJY00151的“JOYOU”牌单孔厨房龙头,以250元的价格销售给郑某2。
同月,被告人阮统晓在南安市金淘镇玉园村田头租下一幢二层未装修民宅,组织工人在该处组装“JOYOU”牌水暖卫浴产品。
同年9月9日,南安市公安局根据举报,在该仓库查获标有“JOYOU”牌水暖卫浴产品,其淋浴柱型号JY04827共400套、淋浴柱型号JY04852共460套、厨房龙头型号JY00265共2256套、单孔脸盆龙头型号JY00151共1000套、单孔脸盆龙头型号JY00781共1200套、单孔龙头型号JY00291共2100套、厨房龙头型号JY00415共1800套,全案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01150元。
经中宇建材公司鉴定:查获的“JOYOU”牌水暖卫浴产品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
经福建省水暖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查获的“JOYOU”牌水暖卫浴产品均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分别为镀层质量、阀体镀层质量)。
2016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阮统晓在陈某2、阮某1的动员及陪同下,自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投案。
同年5月30日,被告人阮统晓动员并带着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黄某1(已不起诉)到南安市公安局省新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及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中价格类型的说明,福建省水暖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扣押清单,搜查笔录,鉴定、价格、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抽样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实物照片,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拘留证,南安市公安局110接警单及在逃人员登记表,国家标准GB18145-2003《陶瓷片密封水嘴》,国家标准GB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阮统晓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阮统晓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阮统晓是自首,其动员并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嫌疑人黄某1向公安机关投案,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阮统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其系在位于南安市金淘镇玉园村一座两层租房内组装标有中宇建材公司的注册商标的“JOYOU”牌水暖卫浴产品,而非在富达卫浴公司内。
被告人阮统晓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阮统晓是在富达卫浴公司之外的民宅仓库内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2、被告人阮统晓主观恶性不深,2013年至2014年间中宇建材公司与富达卫浴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合作,后因中宇建材公司长期拖欠货款,合作期满后双方未再继续合作,被告人阮统晓迫于巨大经济压力才实施假冒中宇建材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
3、被告人阮统晓在亲友的规劝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
4、被告人阮统晓动员并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黄某1到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属于立功。
5、被告人阮统晓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并愿意缴纳相应的罚金,综上应对被告人阮统晓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被告人阮统晓让苏某在南安市金淘镇玉园村田头租下一幢二层未装修民宅,并陆续让工人把尚未打标的水暖卫浴零配件和打标机、包装机等设备从富达卫浴公司运载到该民宅内存放,后被告人阮统晓未经中宇建材公司的许可,独自在该民宅内生产、组装标有中宇建材公司的注册商标“JOYOU”的水暖卫浴产品。
同年9月2日至案发,被告人阮统晓又未经中宇建材公司的许可,组织工人到南安市金淘镇玉园村田头租的二层未装修民宅内,生产、组装标有中宇建材公司注册商标“JOYOU”的水暖卫浴产品。
被告人阮统晓曾将独自或组织工人生产假冒“JOYOU”注册商标的水暖卫浴产品零售给他人,具体如下:于2015年7月19日,将一套型号为JY004827的假冒“JOYOU”注册商标淋浴柱以250元的价格、一套型号为JY00291的假冒“JOYOU”注册商标脸盆龙头以50元的价格、一套型号为JY00415的假冒“JOYOU”注册商标单孔厨房龙头以50元的价格销售给郑某1;
同年7月份至9月份间,将一套型号JY004852的假冒“JOYOU”注册商标淋浴柱和一套型号WJY00151的假冒“JOYOU”注册商标单孔厨房龙头,总共以250元的价格销售给郑某2;
同年8月11日,将一套型号JY00781的假冒“JOYOU”注册商标单孔脸盆龙头以50元的价格、一套型号JY00265的假冒“JOYOU”注册商标单孔厨房龙头以50元的价格、一套型号JY004852的假冒“JOYOU”注册商标淋浴柱以200元的价格销售给黄某2;
同年9月3日,将一套型号JY004827的假冒“JOYOU”注册商标淋浴柱以200元的价格、一套型号WJY00151的假冒“JOYOU”注册商标脸盆龙头以50元的价格销售给蔡某。
2015年9月9日,南安市公安局根据举报,在南安市金淘镇玉园村田头的一幢二层未装修民宅中查获并扣押假冒“JOYOU”注册商标的水暖卫浴产品,其中,假冒“JOYOU”注册商标淋浴柱型号JY04827共400套、淋浴柱型号JY04852共460套、厨房龙头型号JY00265共2256套、单孔脸盆龙头型号JY00151共1000套、单孔脸盆龙头型号JY00781共1200套、单孔龙头型号JY00291共2100套、厨房龙头型号JY00415共1800套。
经统计,本案非法经营数额为601150元。
2016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阮统晓在陈某2、阮某1的动员及陪同下,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阮统晓动员并带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的黄某1(已不起诉)到南安市公安局省新派出所投案。
同年7月20日,被告人阮统晓向南安市公安局溪美派出所举报并指引该所民警在南安市官桥镇温泉小区抓获在逃人员梁某1。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阮统晓自愿退出违法所得赃款1350元,自愿预缴罚金3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苏某(富达卫浴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阮统晓叫他到南安市金淘镇租房当仓库,他找人租下了田头一未装修的二层民宅;
2015年7月份,阮统晓开始让工人陆续从富达卫浴公司运载多车未打标的卫浴产品零部件、配件以及打标机等设备到金淘的租房;
2015年9月2日开始,阮统晓让他开车从富达卫浴公司载工人到金淘租房生产假冒“JOYOU”品牌的卫浴产品;
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卫浴产品都是2015年9月2日之后打标、组装、生产的,阮统晓于2015年7、8月份期间,有几次找他拿过仓库钥匙,但他不清楚阮统晓是否去过该仓库等事实。
2、证人刘某(富达卫浴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日开始,阮统晓叫他和其他工人一起到南安市金淘镇玉园村田头一座未装修的二层民宅里,包装中宇的卫浴产品,这些产品都是阮统晓的等事实。
3、证人吴某(富达卫浴公司员工)证言,证实案发的两三天前,厂里叫他和其他工人一起到南安市金淘镇玉园村田头一座未装修的二层民宅,包装中宇的卫浴产品,阮统晓在负责这些产品等事实。
4、证人许某1(富达卫浴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大概案发的两三天前,厂里叫她和其他工人一起到南安市金淘镇玉园村田头一座未装修的二层民宅,包装中宇的卫浴产品,阮统晓负责这些产品等事实。
5、证人洪某(富达卫浴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案发前两三天,厂里的管理叫她和其他工人一起到南安市金淘镇玉园村田头一座未装修的二层民宅,包装中宇的卫浴产品,听说老板姓阮,她不清楚具体叫什么名字等事实。
6、证人连某(富达卫浴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案发前两三天,厂里的管理叫他和其他工人一起到南安市金淘镇玉园村田头一座未装修的二层民宅,包装中宇的卫浴产品,听说老板姓阮等事实。
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5日,苏某和另一名不认识的男子找他谈租位于南安市金淘镇玉园村田头一未装修的二层楼房,当时苏某说是老板要租用于存储水暖洁具物品;
2015年7月22日,苏某打电话说要先运载两车的水暖洁具放于该楼房,但他听人说是载了四车的水暖洁具;
2015年7月26日,苏某打电话给他说老板要先付半年租金及装修补偿1000元给他,后来对方又陆续运载了一些水暖洁具等事实。
8、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与朋友阮某1动员阮统晓投案,并于2016年5月19日与阮某1带着阮统晓到南安市公安局投案的事实。
9、证人阮某1证言,证实他与陈某2于2016年5月19日陪同他弟弟即阮统晓到南安市公安局投案;
富达卫浴公司主要负责生产、销售等内部业务的是阮统晓,他负责对外的事务,主要是协调政府部门、银行等事务,没有参与生产、销售;
其父亲阮某2,已经多年没有参与富达卫浴公司的经营管理,他与父亲均不知道阮统晓组织工人生产假冒中宇建材公司的注册商标“JOYOU”水暖卫浴产品等事实。
10、证人阮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富达卫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六年前就已经没有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该公司的经营、管理都已经交给他的两个儿子,阮统晓主要负责该公司的生产、销售等内部业务,阮某1负责对外协调政府部门、银行等事务;
他不知道阮统晓假冒“JOYOU”注册商标等事实。
11、证人蔡某的证言、收款收据及照片,证实他于2015年9月3日向阮统晓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一套中宇注册商标的淋浴柱、以50元的价格购买一套中宇注册商标的脸盆水龙头,他并不清楚是否为正品,他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上述卫浴产品的收款收据及照片;
南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到蔡某家中,对卫浴产品进行拍照取证,经核查,其家中安装的淋浴柱标型号为JY004827、脸盆水龙头型号为WJY00151,均标有注册商标“JOYOU”等事实。
12、证人郑某1证言、收款收据及照片,证实他于2015年7月19日向阮统晓购买了一套价格为50元的菜盆水龙头、一套价格为50元的面盆水龙头及一套价格为250元的淋浴柱,三套卫浴产品都是中宇“JOYOU”注册商标产品,其中淋浴柱和菜盆水龙头都安装在家里,面盆水龙头因不能安装就放在家里,他并不清楚是否为正品,他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上述卫浴产品的收款收据及照片;
南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到郑某1家中,对卫浴产品进行拍照取证,经核查,其家中安装的淋浴柱标型号为JY004827,菜盆型号为JY00415,未安装的面盆型号为JY00291,均标有注册商标“JOYOU”等事实。
13、证人黄某2真证言、收款收据及照片,证实他于2015年8月11日向阮统晓购买了一套价格为50元的中宇“JOYOU”注册商标的脸盆水龙头,一套价格为50元的中宇“JOYOU”注册商标的菜盆水龙头和一套价格为200元中宇“JOYOU”注册商标的淋浴柱,他不清楚上述卫浴产品是否为正品;
淋浴柱是帮他的朋友林某购买的,2个水龙头均因为无法安装而放在家里,他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上述卫浴产品的收款收据及相关照片;
南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到黄某2家中,对卫浴产品进行拍照取证,经核查,其家中已安装的淋浴柱的型号JY004852,未安装的脸盆水龙头型号为JY00781,菜盆水龙头的型号为JY00265,均标有注册商标“JOYOU”等事实。
14、证人林某证言及照片,证实他于2016年8月份,让其朋友黄某2真帮忙购买了一套中宇的淋浴柱(型号JY004852),价格为200元,他不清楚淋浴柱是否为正品,他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相关照片;
南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到林某家中,对卫浴产品进行拍照取证,经核查,其家中安装的淋浴柱的型号JY004852,标有注册商标“JOYOU”等事实。
15、证人郑某2的证言及实物照片,证实他于2015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向被告人阮统晓购买了一款中宇“JOYOU”注册商标的淋浴柱(型号JY004852)和一款中宇“JOYOU”注册商标的面盆龙头(型号WJY00151),共支付了250元,他不知道这些卫浴产品是否为正品,不记得是否有购买凭证;
南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到郑某2家中,对卫浴产品进行拍照取证,经核查,其家中安装的淋浴柱型号为JY004852,面盆龙头型号为WJY00151,均标有注册商标“JOYOU”等事实。
16、证人黄某1证言,证实她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由于欠款未还被公安机关传唤,阮统晓叫她赶快去把钱还了,并陪同她到公安机关投案等事实。
17、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7月份的中下旬的一天中午,阮统晓说要去官桥找朋友,让他顺路载去官桥的一个小区,到达后阮统晓说要进小区找个朋友,并让他盯着一辆银白色比亚迪小轿车,他在车上等他很久,后来看见阮统晓带着几个警察过来,但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就先走了;
在这之前的一段时间,他和阮统晓在南北大道的一家大排档喝过酒,他当时叫了些水头或官桥的朋友,但忘记是哪些人,也不记得被告人阮统晓说过立功等事实。
18、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实因经济纠纷,他和梁某2非法限制了赵某的人身自由,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等事实。
19、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现场照片:证实南安市公安局于2015年9月9日9时30分至10时10分,在南安市金淘镇玉园村田头一未装修的两层楼房内查获假冒中宇公司注册商标标识“JOYOU”的卫浴产品:淋浴柱型号JY04827共400套、淋浴柱型号JY04852共460套、厨房龙头型号JY00265共2256套、单孔龙头型号WJY00151共1000套、单孔龙头型号JY00781共1200套、单孔龙头型号JY00291共2100套、厨房龙头型号JY00415共1800套,南安市公安局对上述查获物品予以扣押。
2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苏某、刘某、吴某、许某1辨认出被告人阮统晓;
证人李某1辨认出苏某是替老板向其租用楼房的人。
21、抽样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9月9日10时11分至10时26分,苏某在见证人刘某的见证下,在现场直接对查获的7款共9216套标有“JOYOU”标示的卫浴产品进行每款随机抽样各3套,并现场进行封存,拟送南安市价格认定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质量鉴定。
22、福建省水暖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以国家标准GB18145-2003《陶瓷片密封水嘴》为检验依据,对涉案的7款水暖产品的“镀层质量”和“标志、包装”进行了检测,其中,型号为JY00291、JY04827、JY00415、JY04852、JY00265、WJY00151的水暖产品的镀层质量均为不合格,型号为JY00781的水暖产品的阀体镀层质量为不合格。
23、国家标准GB18145-2003《陶瓷片密封水嘴》及国家标准GB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证实国家标准GB18145-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5月6日发布,于2014年12月1日实施,代替原有的国家标准GB18145-2003;
国家标准GB18145-2014中的“7.4金属污染物析出”、“7.6.2密封性能”、“7.6.3.1流量”及“7.6.9寿命”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24、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福建富达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阮某2,于2010年5月25日成立,营业期限至2060年5月24日。
2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商标注册证,证实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蔡建设,该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生产水龙头、铜管、铜棒、水暖配件等;
“中宇JOYOU”商标注册人系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止。
26、中宇建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中宇建材公司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9月9日未授权富达卫浴公司生产、组装和销售“JOYOU中宇”卫浴洁具系列产品;
型号JY04827、型号JY04852、型号JY00265、型号JY00415、型号WJY00151、型号JY00291和型号JY00781的卫浴产品的出厂单价及零售单价。
27、中宇建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实本案被查获的型号JY04827、型号JY04852、型号JY00265、型号JY00151、JY00781、型号JY00291、型号JY00415的水暖产品,均属于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
28、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嫌疑人信息登记表及南检公刑不诉(2016)201号不起诉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阮统晓于2016年5月30日动员并带着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嫌疑人黄某1到南安市公安局省新派出所投案,黄某1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犯罪事实,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1有自首情节、还清欠款,犯罪较轻,于2016年9月7日决定对黄某1作不起诉。
29、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南安市公安局110接警单及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在逃人员梁某1因涉嫌绑架赵某被列为网上追逃,被告人阮统晓于2016年7月20日向南安市公安局溪美派出所举报,并指引民警在南安市官桥镇温泉小区抓获在逃人员梁某1。
3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阮统晓的出生年月等基本情况。
31、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阮统晓于2016年5月19日9时许,在陈某2、阮某1的动员及陪同下,到南安市公安局投案。
32、被告人阮统晓的供述及辩解,供认2016年5月19日,他在阮某1及陈某2动员下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
富达卫浴公司的代表人是他父亲阮某2,他是该公司生产部总经理,负责生产、销售,他父亲因生病已多年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公司;
2015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南安市金淘镇玉园村田头一未装修的二层民宅内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JOYOU”的水暖卫浴产品,均是他组织工人在该处打标、组装、包装的;
2013年和2014年中宇建材公司授权委托富达卫浴公司生产中宇注册商标的花洒、淋浴柱等水暖卫浴产品,授权期限到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7月份,他让富达卫浴公司员工兼他的助理苏某到南安市金淘镇租房,苏某于同月将南安市金淘镇玉园村田头一未装修的二层民宅承租下来,后他让工人从富达卫浴公司陆续运载了没有打标的水暖卫浴洁具到该租房,并从富达卫浴公司拿了打标机和包装机等设备存放在该租房;
他在2015年7月至9月份间零散卖过约3000元的假冒JOYOU“中宇”商标的水暖卫浴产品给他人,龙头销售单价为50元、淋浴柱JY04827为250元、淋浴柱JY04852为200元,卖出的这些卫浴产品均是他一个人在金淘镇的租房内组装生产的,当时他找苏某拿租房的钥匙,没有其他人知情;
2015年9月2日开始,他让苏某开车载富达卫浴公司的工人到南安金淘镇的租房处打标、组装、加工、包装中宇商标的水暖卫浴产品,产品型号包括龙头JY00415、龙头JY00291、龙头JY00781、龙头JY00151、龙头JY00265、淋浴柱JY04852和淋浴柱JY04827,大批量的产品尚未卖出即被查获,并没有实际盈利;
他的朋友黄某1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公安机关传唤,他就动员并带领黄某1到南安市公安局省新派出所接受调查;
他偶然机会了解到一名叫梁某1的逃犯,他跟官桥的朋友私下聊天,知道了梁某1最近经常乘坐的一辆车牌号为C527**的比亚迪小轿车,就私下关注该车动向,提前跟踪守候,发现该车在温泉小区出现后便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指引公安机关在该小区现场抓获梁某1等事实。
中宇建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认为涉案的7款水暖产品均为伪劣产品,经查,中宇建材公司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故该鉴定书认为涉案产品均为伪劣产品的鉴定结果不予采纳。
福建省水暖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其检验依据是国家标准GB18145-2003《陶瓷片密封水嘴》,经查,国家标准GB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已于2014年5月6日发布,于2014年12月1日施行,代替国家标准GB18145-2003,而涉案的水暖产品均是在2015年7月份至9月份生产的,应当依照国家标准GB18145-2014进行鉴定,故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不予采纳。
被告人阮统晓在公安侦查阶段称他偶然机会得知关于梁某1是在逃人员的线索,并通过官桥的朋友得知梁某1的动向,但被告人阮统晓无法提供告知他该立功线索的朋友的真实身份,无法对立功线索来源的合法性做合理说明,立功线索来源不明,故被告人阮统晓虽然带公安机关抓获网上在逃人员梁某1,但不认定为立功,被告人阮统晓的相关供述不予采纳。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阮统晓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阮统晓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在南安市金淘镇玉园村田头的一幢二层未装修民宅内进行,而非在富达卫浴公司的辩护意见。
经查,证人苏某、李某1的证言,与被告人阮统晓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实被告人阮统晓于2015年7月份让苏某租下位于南安市金淘镇玉园村田头的一幢二层未装修民宅,并陆续让工人将未打标的水暖卫浴配件等运载到该民宅内存放;
证人苏某、刘某、吴某、许某1、洪某、连某的证言,与被告人阮统晓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实被告人阮统晓于9月2日开始组织工人在南安市金淘镇玉园村田头的一幢二层未装修民宅内组织假冒“JOYOU”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
被告人阮统晓供述其零散卖出的假冒“JOYOU”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是他独自在2015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在田头的民宅内组装生产的,该处的钥匙是他找苏某拿的,证人苏某的证言亦证实被告人阮统晓在此期间有找他拿过钥匙。
现有证据证实涉案的假冒“JOYOU”注册商标卫浴产品的生产地点在南安市金淘镇玉园村田头的一幢二层未装修民宅。
故被告人阮统晓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统晓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0115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阮统晓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阮统晓动员并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嫌疑人黄某1向公安机关投案,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阮统晓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预缴罚金,对被告人阮统晓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阮统晓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阮统晓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阮统晓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统晓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阮统晓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已扣押在案的假冒“JOYOU”注册商标的淋浴柱860套、厨房龙头2256套、单孔脸盆龙头2200套、单孔龙头2100套、厨房龙头1800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谢希迎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宝兴速 录 员 陈巧惠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院(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