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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家华灯饰批发部、深圳市宝安区大浪家华五金交电装饰材料行与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终626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家华灯饰批发部、深圳市宝安区大浪家华五金交电装饰材料行与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家华灯饰批发部,深圳市宝安区大浪家华五金交电装饰材料行,共同经营者,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民治德高防水材料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6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家华灯饰批发部,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赤岭头村商贸城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大浪家华五金交电装饰材料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赤岭头老村***号*楼,两上诉人共同经营者:黄总术,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东涌段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2。

法定代表人:徐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雅煊,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宣,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民治德高防水材料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万众城家居建材市场一区********号,经营者:谢孟谋,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雯,女,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该商行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家华灯饰批发部、深圳市宝安区大浪家华五金交电装饰材料行因与被上诉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民治德高防水材料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两上诉人确有销售侵犯被上诉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两上诉人提交的2015年6月15日的收款收据没有加盖公章,不能证明涉案产品系从作为被上诉人深圳地区产品专卖店的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民治德高防水材料商行处进货。

两上诉人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购入涉案侵权商品时已尽相当的注意义务,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其关于不知道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侵权产品以及无力承担赔偿金额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原审经酌定、判令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家华灯饰批发部、深圳市宝安区大浪家华五金交电装饰材料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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