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8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亿联卖场,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李阳,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亿联卖场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