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16130号原告: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DeckersOutdoor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3117,戈利塔,卡罗玛大道250(250CoromarDrive,Goleta,California93117USA)。
诉讼代表人:LisaBereda,助理秘书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汝华,女,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鹏,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克斯公司)为与被告宫汝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德克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辉、被告宫汝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鹏、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克斯公司起诉称:原告德克斯公司是世界著名的雪地靴生产商,其旗下“UGG”品牌风靡全球。
其中第880518号“”商标已在中国依法注册,国际分类第25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鞋类。
该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在同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已被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6年9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宫汝华在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上开设了“澳洲专业代购”网店,该店对外销售的部分鞋类商品未经商标专用权人,即原告的许可,标注了“”、“”、“”、“”、“”、“”、“”、“”、“”、“”、“”、“”标识。
原告特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购买的形式对前述侵权事实予以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宫汝华以经营为目的销售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侵权恶意非常明显。
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站未尽审查义务,客观上为侵权产品提供了网络销售平台,应予制止。
此外,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导致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追究其侵权责任产生了调查费用、维权费用等大量费用损失,同时对原告商标信誉也造成了负面影响,使原告拥有的无形资产价值遭受到难以估算的损失。
为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惩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宫汝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号880518)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标识的鞋类商品;
二、被告宫汝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20万元(包括因调查及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律师服务费及其他损失);
三、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淘宝网上“澳洲专业代购”店铺(淘宝会员名:微笑1986)有关被控侵权产品的所有相关信息;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因涉案商品链接已经不存在,原告德克斯公司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
原告德克斯公司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16)浙甬天证民字第1989号、(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61587号公证书原件各一份(商标注册证明及续展证明),证明原告享有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2016)浙甬天证民字第6821号公证书原件一份;
3.(2016)浙甬天证民字第6822号公证书原件一份及所附商品;
4.(2016)浙甬天证民字第6823号公证书原件一份;
证据2-4,共同证明被告宫汝华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为经营目的,通过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网站,长期销售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同一种商品,具有明显侵权恶意,两被告均构成商标侵权。
5.(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42074号公证书原件一份;
6.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UGG”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打印件一份;
证据5、6证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于2011年11月29日将原告的“UGG”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的“UGG”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7.广州海关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原件一份,证明1、原告积极维权以及原告商标的受保护记录;
2、带有涉案标识的鞋子被广州海关认定侵权,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
8.公证费发票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为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调查费用。
9.订单页面网页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为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鞋子购买费用。
10.委托代理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为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约定支付律师费用。
被告宫汝华答辩称:一、被诉商品商标与涉案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被诉产品所标注的标识由“图形”、“UGG”、“EVERSHEEPSKIN”三个部分组合构成,“UGG”在整个标识中仅占三分之一的比例,相关公证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辨别两者存在显著差别,不会轻易混淆商品来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或近似,因此并未侵害被答辩人的商标权。
二、产品来源合法。
涉案产品由宫汝华从澳大利亚合法供应商处进口,在进口前已经标记了商标标识,宫汝华基于一般公众的法律辨识能力,无法得知被诉产品标识有侵害涉案商标权的可能,宫汝华在进口该商品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国内销售不构成侵权。
三、宫汝华无侵权故意。
由于两产品标识存在较大差异,宫汝华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并未能判断可能导致侵权的情况下销售该商品,没有侵权故意。
四、宫汝华基于善意已将产品链接删除,以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
五、宫汝华销售涉案产品并未给德克斯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其主张的20万元赔偿款无法律依据。
德克斯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索赔数额不应被支持。
综上,请求驳回德克斯公司的不合理诉求。
被告宫汝华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企业商业注册文件打印件一份;
2.货物结算单复印件一份;
证据1、2,证明被诉产品从澳大利亚正规企业进口,商标是从国外进口时就存在的,答辩人已尽必要注意义务,没有侵权故意。
被诉产品进货单价较高,销量获益极少。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第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允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第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法律依据。
首先,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平台在用户开设店铺时,要求其提供真实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并进行审核与备案。
同时,在用户签署的服务协议中明确要求其不得发布侵权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服务信息,尽到了事前的提醒义务。
其次,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义务应与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相匹配,不应超出淘宝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第三,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本案中,原告事前未向淘宝公司投诉,淘宝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于2016年12月19日删除,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了事后注意义务。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被告淘宝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3842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事实。
2.(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167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3.确认涉案店铺的涉案商品已删除的截图复印件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确认涉案产品信息已经不存在,履行相应的义务。
被告宫汝华对原告德克斯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
证据2-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6823号公证书无必要性;
证据5、6,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
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
证据8,公证费用过高,其中6823号公证书无公证必要;
证据9,无异议;
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律师费用过高,并且没有出示正规收费发票。
被告淘宝公司对原告德克斯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7,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淘宝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证据8、9,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证据10,该合同上盖章的公司并未说明与原告之间的关系,故不予认可。
原告德克斯公司对被告宫汝华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2,三性不认可,证据均为国外文件未提供翻译件、公证件,均无法证明其待证事实。
被告淘宝公司对被告宫汝华提供的证据放弃质证权利。
原告德克斯公司、被告宫汝华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德克斯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9,两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证据10,合同甲方落款处签章与原告主体不符,且合同约定费用并未实际产生,故本院不予确认,但鉴于原告确委托律师出庭的事实,本院对原告因此支出的律师费酌情予以认定。
本院对被告宫汝华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不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德克斯公司及被告宫汝华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0月14日,德克斯公司取得了第880518号“UGG”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鞋、衣服等,注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13日。
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上述商标续展,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3日。
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6年9月26日,德克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江辉申请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保全证据。
同日下午,按照朱江辉的要求,公证员助理使用公证处电脑,以相应用户名及密码登陆淘宝网,在搜索栏中选择店铺搜索“微笑1986”进行搜索,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澳洲专业代购”(卖家:微笑1986),进入该店铺首页。
点击所有分类中的“澳洲羊毛鞋”链接,显示有39个符合条件的商品。
首先点击结果中的“AXA”链接,出现11个符合条件的商品。
点击第一排第一件商品(显示已售0、评论0)链接,进入名称为“澳洲代购2016年新款首发AXA居家雪地靴踝靴羊皮毛一体婆婆鞋”的商品页面,页面显示价格350元,交易成功0,累计评论1,配送辽宁大连至宁波海曙区,页面展示的商品实物图片显示鞋子的后跟处有“”标识。
再点击分类中的“EVER”链接,共搜索到22个符合条件的商品,点击第一排第一件商品(显示已售46、评论221)链接,进入名称为“宋佳同款澳洲代购EVER羊皮豆豆鞋开口笑时尚乐福鞋”的商品页面,页面显示商品价格350-650元,交易成功24,累计评论370,配送辽宁大连至浙江宁波海曙区,页面展示的商品实物图片显示不同款式鞋子的鞋垫处有“”、“”等标识。
之后选择相应尺码、颜色进行下单付款,形成订单编号为2215938391510644,在旺旺聊天栏有“最近成交48笔”字样。
再点击分类中的“TASMAN”链接,显示共搜索到2个符合条件的商品,点击第一排第一件商品(显示已售0、评论0)链接,进入名称为“澳洲Tsman2016新款蝴蝶结糖果色芭蕾鞋豆豆鞋绒面炫彩蜥蜴纹”的商品页面,页面显示商品价格520元,交易成功0,累计评论0,配送澳大利亚至浙江宁波海曙区,宝贝详情中展示的商品实物图片中显示鞋子侧后跟处有“”标识,鞋垫处有“”标识。
再点击分类中的“Shearers”链接,显示共搜索到2个符合条件的商品,点击第一排第一件商品(显示已售0、评论0)链接,进入名称为“澳洲代购澳洲Shearers男款豆豆鞋羊皮毛一体防滑鞋底男鞋”的商品页面,页面显示商品价格480元,交易成功0,累计评论0,配送辽宁大连至浙江宁波海曙区,宝贝详情中展示的商品实物图片中显示鞋子鞋垫处有“”标识。
再点击分类中的“Bluestar”链接,显示共搜索到1个符合条件的商品(已售0、评论0),点击进入该商品页面,显示商品名称为“澳洲原装进口冬季羊毛鞋羊皮毛一体船鞋豆豆鞋2015新款”,页面显示商品价格398元,交易成功0,累计评论0,配送澳大利亚至浙江宁波海曙区,宝贝详情中展示的商品实物图片中显示鞋底处有“”标识。
2016年11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6)浙甬天证民字第6821号公证书。
后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于2016年9月29日在该公证处代申请人签收韵达速递快件一个。
2016年10月8日下午,朱江辉来到公证处对上述签收的包裹外观及其黏贴的详情单(单号1000765838135)进行拍照、拆封,对拆封后的商品的外观、标签及有关标识等进行拍照,之后商品由公证处密封后交由朱江辉带回保存。
2016年11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就该次公证出具了(2016)浙甬天证民字第6822号公证书。
2016年10月8日下午,公证处工作人员按照朱江辉要求操作公证处电脑,以相应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淘宝网,在“我的淘宝”项下“已买到的宝贝”中查看“订单号:2215938391510644”的订单详情,订单卖家信息显示卖家昵称微笑1986,真实姓名宫汝华。
再点击“查看物流”,显示运单号为1000765838135,物流公司为韵达快递,发货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
2016年11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就该次公证出具了(2016)浙甬天证民字第6823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2016)浙甬天证民字第6822号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公证实物箱上粘贴有韵达速递详情单(单号为1000765838135)一份,箱内含纸盒,纸盒内含塑料袋一个及玫红色女鞋一双。
鞋子的鞋垫、鞋帮、鞋底、鞋底标签上以及包装袋、包装盒上均有由绵羊图形、UGG、EVERSHEEPSKIN组成的标识(具体为“”、“”、“”、“”、“”)。
宫汝华确认会员名为“微笑1986”的淘宝店铺由其注册经营。
另认定,taobao.com(淘宝网)由淘宝公司运营,系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
在淘宝公司网站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淘宝公司制定的服务协议,协议规定用户不发布国家禁止销售或限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除非取得合法且足够的许可),不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不存在。
再认定,原告德克斯公司为维权进行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
德克斯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关联公司生产,其未在澳大利亚第25类鞋上注册涉案商标。
本院认为,德克斯公司系第880518号“UGG”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德克斯公司主张宫汝华销售侵犯上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原告下单购买的涉案产品上带有由绵羊图形、UGG、EVERSHEEPSKIN组成的标识(具体为“”、“”、“”、“”、“”),该些标识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而该标识中“UGG”部分突出醒目、显著,属于涉案标识中的主要识别部分,该部分与原告的涉案商标完全相同,以相关公众的注意力极易产生混淆,因此,总体来看,属于近似商标。
原告主张侵权的其他四款产品上,在展示的商品实物图片中也显示鞋子上带有突出醒目的“UGG”标识,同理,也与原告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而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鞋,与被控侵权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原告确认涉案产品均非其生产或其关联公司生产,故涉案产品属于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且易造成混淆的侵权商品,而销售上述商品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宫汝华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且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涉案商品链接均已不存在,原告的第一项诉请已无事实基础,本院不再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德克斯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德克斯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五款产品已售数量不大;
2、德克斯公司为维权支出购物费,并进行公证保全证据及委托律师出庭;
3、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因德克斯公司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宫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8000元;
二、驳回原告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741元,被告宫汝华负担2559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被告宫汝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