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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赛泫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小冰火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德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1285号
案件名称杭州赛泫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小冰火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德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赛泫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小冰火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德讯贸易有限公司,日本铁三角株式会社,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285号原告:杭州赛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河北路16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倪建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强,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小冰火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居委会容桂大道北129号5栋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彭利民,董事长。

被告:广州市德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31号904房。

法定代表人:龚晓艳。

被告:日本铁三角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町田市西城濑2-46-1。

法定代表人:松下和雄。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赛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小冰火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德讯贸易有限公司、日本铁三角株式会社、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赛泫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杭州赛泫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律师费以及因为调查和制止四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交通费等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赛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赛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赛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赛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赛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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