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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亚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3400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亚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田亚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40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亚明,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亚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张玉标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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