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9048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135Av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uilly-Sur-Seine,France(法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DONYLuc,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昌,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68号天马大厦[市场地址:环市西路168号负一层至八层(三楼餐厅部分除外)、天马国际时装批发中心;
环市西路180号一至三层天马精品皮具批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钦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浚,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忱城,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25元,被告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