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155号申请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E。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乐,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益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58号恒润小居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B。
法定代表人:周如意。
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益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7××××.8)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益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以人民币10.96万元为限。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与前述保全申请标的额等额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深圳市益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96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68元,由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文全审 判 员 马振军人民陪审员 曹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