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999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朝锋,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贺,男,199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张玉标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