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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江西昌新光电塑胶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68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江西昌新光电塑胶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曹琴琴;李少俊;江西昌新光电塑胶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68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

被告:曹琴琴,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被告:李少俊,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文,上海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帅萍,上海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昌新光电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颜建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勇,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跃仑,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琴琴、李少俊、江西昌新光电塑胶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同年4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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