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68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
被告:曹琴琴,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被告:李少俊,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文,上海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帅萍,上海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昌新光电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颜建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勇,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跃仑,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琴琴、李少俊、江西昌新光电塑胶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同年4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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