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17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清区杨村镇新派通讯器材配件门市部,经营场所武清区杨村镇光明道。
经营者:侯震。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清区杨村镇新派通讯器材配件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迺莉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人民陪审员 王福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