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12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银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昱坤,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七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棉花巷49号(怡华苑小区)6幢1-3层。
负责人:赵卫。
被告:北京北七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贺丽娟,总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北七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被告北京北七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