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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建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2民初7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建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建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初7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赛男,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建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光华路7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建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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