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52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茂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湖北宝丰工业区5栋3楼。
法定代表人:钱松茂,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茂亿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