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58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德信大药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体育路*号。
经营者:雷建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德信大药房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